(2014)温瑞执民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该××职员。被执行人金松。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松偿还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749.38元。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松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松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金松在本院尚涉及其他案件作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入相关征信系统。目前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27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