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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松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35号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临兆,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宜培,海安县李堡镇计生助理。被申请人徐松峰。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2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4)海计征决字0216-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松峰与郑石琴未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23日生育一孩,生育时郑石琴未达法定婚龄。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059.5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2014)海计征决字第0216-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