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祝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上诉人祝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而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