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希实与徐永壮、张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实,徐永壮,张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4-1号原告李希实。被告徐永壮。被告张坤,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1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徐永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坤所有的鲁G×××××号牌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