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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谨与烟台祥衣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谨,烟台祥衣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46号原告:杨谨。委托代理人:孙毅、杨瑞德,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祥衣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祥祯路***号。法定代表人:邢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谨与被告烟台祥衣坊服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偿清货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6元,由原告杨谨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岱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