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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开运申请执行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运,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运。被执行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