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钱小林与池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林,池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钱小林,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理人:陈信梅。(系钱小林之妻)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林诉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钱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