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家凯与孙兆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凯,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522楼2单元42号。法定代理人胡英(孙家凯之母)女,汉族,公益岗位员工,住址同孙家凯。被执行人孙兆坤,男,汉族,哈尔滨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317楼40号。本院在执行(2015)执恢字第5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