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靖与杨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杨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5号原告李靖。被告杨捷,系山东海瑞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诉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捷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靖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捷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