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新建山公司与新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16号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建山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建山公司与被告新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七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原告华新建山公司提供其所有的鄂FBXX**、鄂FBXX**、鄂FXXX**、鄂FBXX**四辆大型商砼搅拌车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华新建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新七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二、查封原告华新建山公司所有的鄂FBXX**、鄂FBXX**、鄂FXXX**、鄂FBXX**四辆大型商砼搅拌车。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臧玉红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