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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068032-X。法定代表人聂爱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建军。被告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组织机构代码:75312661-X。法定代表人张谋亭,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谋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湖北金华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政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