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泊民初字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秀英、沙宝国等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沙宝国,沙宝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1869号原告马秀英。原告沙宝国。原告沙宝禄。案由:排除妨碍纠纷查明:三原告为母子关系,三原告与被告为前后邻,均居住在泊头市斜街大王庙村。原告要求对自己所有的平房进行翻建改迁,并将其院落封闭。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留有滴水檐,不得妨碍被告的房子。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房后不留积水、院中枣树刨掉。二、被告今后维修房屋时,原告给予方便、配合。三、原告东南角盖洗手间时,不得影响被告房子的寿命。四、被告同意原告封闭院落进行施工。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文国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