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林文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启,陆杰,田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启,男,汉族。被执行人:陆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祥英,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林文启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陆杰、田祥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