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丙勤与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丙勤,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韩丙勤,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丙勤诉被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丙勤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丙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丙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韩丙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