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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莉莉与孙洪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莉,孙洪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孙莉莉。被告:孙洪涛,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1栋19楼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莉莉与被告孙洪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莉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莉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莉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洪涛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