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吴国田与王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田,王志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吴国田,男,54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志华,男,5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田诉被告王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