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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洪宽与被执行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宽,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崔洪宽(身份证号码370633196709215916)。被执行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机俊,经理。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