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成某,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