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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三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宇与张清光、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虎庆,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清光,居民。被告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号。负责人杜振兴,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太平洋中心*号写字楼*楼。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俊、李小良,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宇与被告张清光、被告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集团)、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的委托代理人李虎庆,被告张清光及被告天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洋,被告安盛天平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耿俊、李小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诉称,2014年3月7日12时10分,原告张宇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厦门路由南向东右转弯上厦门路与由西向东张清光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车损、张宇伤。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2794.2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清光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系天桥集团雇佣的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桥集团辩称,事故车辆系我公司所有,张清光系我公司驾驶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辩称,承保事实认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12时10分,张宇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厦门路由南向东右转弯上厦门路,与沿厦门路由西向东张清光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损、张宇伤。此次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宇、张清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处理该事故,张宇支出清障作业费30元。2014年10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另查明,张宇伤后即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头面部外伤、左肘部外伤,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0545.54元。2014年10月29日,张宇因左胫骨骨折术后骨未愈合、左小腿软组织伤,到青岛友谊整骨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6258.01元。2014年9月22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张宇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评定,意见为:张宇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人民币,护理时间建议为30-90日,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张宇支出鉴定费2000元。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对前述司法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予以鉴定。2014年12月15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张宇左胫骨骨折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左胫骨骨折未愈合,建议误工时间累计经390日为宜,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支出本次鉴定费。还查明,鲁B×××××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天桥集团实际所有,被告张清光系天桥集团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原告张宇系青岛沃地肥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张宇所有的无牌摩托车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3980元,张宇支出评估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青岛友谊整骨医院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车损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单据,青岛沃地肥业有限公司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司法医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清障作业费发票,交通费单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定: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主体的确定。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张宇、张清光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张清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故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清光系天桥集团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因此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数额的认定。(1)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请求的后续医疗费,虽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但应以实际支出为宜。(2)误工费。原告张宇系在青岛沃地肥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其工作所得,其各项标准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宇虽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时间予以鉴定,但其主张误工时间过长,应计算至第一次定残前一日。(3)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原告的伤残等级,业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予以重新鉴定,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原告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护理时间过长,本院折中认可65日。(4)交通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确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以300元为宜。(5)精神抚慰金。原告张宇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不便,精神受到打击,其请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以1000元为宜。综上,原告张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6803.55元、误工费22805.25元(116.95元×195天)、护理费9209.68元(110.96元×18天×2人+110.96元×47天)、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18天)、交通费300元、车损3980元、评估费300元、伤残赔偿金70454元(35227元×20年×10%)、鉴定费2000元、清障作业费3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37242.48元。对其中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27163.55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因此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在交强险内负担10000元,超出部分的17163.5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50%,即8581.78元;其中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03768.9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的限额,因此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在交强险内负担;对车损、清障作业费(4010元),已超出交强险财产2000元的限额,因此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在交强险内负担2000元,超出部分(201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50%,即1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宇各项经济损失115768.93元(含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宇各项经济损失9586.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宇对被告张清光及被告天桥集团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元,速递费18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6236元,由原告张宇负担773元,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负担54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军审 判 员  张奎堂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艳玲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账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案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