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詹美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詹美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81号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行凡。委托代理人:宋开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詹美波,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詹美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08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088号仲裁裁决,并请求追究詹美波丢失产品电源造成的经济损失17600元。被申请人詹美波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追究詹美波丢失产品电源造成的经济损失17600元,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088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广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鹏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