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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4-09

案件名称

孙赛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孙赛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赛河,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乐平市。201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赛河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赛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晚,洪国林与李明明(均已起诉)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洪国林殴打李明明后扬言叫李明明到其家来打过,并叫了刘某2、刘某1、黄某1等人到其家中。李明明遂纠集了被告人孙赛河及程桥桥、孙乐海、程文俊等人(程桥桥等人已另行起诉,程文俊在逃,另案处理)赶至洪国林家中,洪国林等人用洪国林家中的钢管与李明明等人互殴,后李明明及被告人孙赛河等人抢来洪国林家中的钢管与刘某1、刘某2、吴某1等人互殴,致使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1、刘某1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均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赛河持械聚众斗殴,并致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赛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晚7时许,李明明到众埠镇黄铁炉村找黄雪花玩时遇见洪国林等三人,洪国林以黄雪花是其女朋友为由对李明明表示不满,遂与随同人员对李明明进行殴打,并对李明明扬言不服气可叫人来打过。洪国林回家后邀集刘某2等人到其家中吃火锅,同时防备李明明前来报复。李明明遂纠集被告人孙赛河、程桥桥、孙乐海等人。并同孙赛河、程桥桥、孙乐海等人驾车赶至洪国林家中。程桥桥、李明明率先冲上去与洪国林等人打斗。被告人孙赛河及李明明、程桥桥、孙乐海等人在打斗中抢夺对方的钢管,双方进行互殴,斗殴中双方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1、刘某1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明明父亲李春元、与刘某1父亲刘某3作为双方代表达成调解协议,李春元代为赔偿了刘某1各类经济损失29000元,被告人孙赛河及李明明、程桥桥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1的父亲吴某2作为双方代表达成调解协议,李明明、程桥桥、孙赛河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吴某1各类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吴某1、刘某1对被告人孙赛河等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乐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2日扣押洪国林钢管20根、菜刀、斧头各一把。2、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的证言。2013年12月30日晚上7时30分左右,他与刘某2、洪国林等人在一楼吃火锅聊天,聊了不到十分钟,来了一伙人,鸬鹚的程桥桥就在大厅里指着他们问“是哪一个?给我站出来”,后双方就打了起来。他们根本没有还手余地,他从二楼阳台跳了下去并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黄某1的证言。他在洪国林家吃火锅,中途回家拿手机后到洪国林家看到刘某1跪在家门口的磅秤那边,程桥桥与孙乐海在打刘某1,之前他看到吴某1倒在洪国林家后门那边,地上还有一滩血。他还看到程桥桥拿了把菜刀从洪国林家里出来,把菜刀扔到了洪国林家附近的草堆里,然后程桥桥从地上捡了钢管,李明明手上拿了钢管往洪国林家里去了。孙乐海与程桥桥打了他三、四棍的样子,然后他们又过去用钢管打刘某1。那天他喝了酒,也是迷迷糊糊的。(3)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3年12月30日晚7时许,洪国林和李明明为了黄雪花的事情争吵,洪国林打了李明明。洪国林还对李明明说“有本事去叫人来”。当晚8时许,李明明、程桥桥、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到了洪国林家大厅,程桥桥就问李明明是谁打了他,李明明指到洪国林,程桥桥就用手抓住洪国林颈部,用拳头往洪国林身上打了一拳。双方就这样对打起来。(4)证人黄金金的证言。他们下车就用石头扔洪国林家里的家具等物品,程文俊一伙人中一个叫李明明的就首先冲过来用石头打洪国林的头,洪国林拿了一根钢棍同李明明对打,程文俊等人也在洪国林家拿了钢棍和菜刀等物与对方打了起来。他当时逃到了顶楼。(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双方用钢管等器械互殴的事实。(6)证人黄某3的证言。当时来了差不多十多个人,他只认识孙赛河等三人,程桥桥进来后就对着他们说了一句“是谁?”,这时黄某1就问李明明什么事,程桥桥就用手掐着黄某1的脖子,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二分钟黄金金他们退到楼梯上去了,对方就在下面打吴某1一个人。他们上楼后,马某就从二楼跳到旁边的里面去报警去了。(7)证人刘某2的证言。来了二部轿车,下来8、9个人,他当时和洪国林、黄某1三人就去看是谁来了,那8、9个人就对他们三人先动手,他和黄某1、洪国林、马某先拿起护梯底下的钢管和对方打,对方有5、6个人拿了铁棍就对打起来了,打了不到5分钟,他们打不过对方就往二楼退,他就赶紧跑到4楼去了。(8)证人黄某4的证言。他是在打架打的快结束的时候过去的,他和舅舅黄某1两个人骑摩托车回洪国林家想继续吃火锅,在一楼后门那里他就看到吴某1倒在地上,地上有一滩血迹,黄某3就往楼梯上爬,看到他舅舅被一伙人打了一巴掌,对方还用钢管打了他舅舅,然后他看到对方一伙人把刘某1拽了出来,叫刘某1跪在战备路中间,用钢管去打刘某1。(9)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他看到洪国林拿了钢管,后听黄某1讲吴某1当时拿了洪国林家的菜刀想去剁他们,结果刀被鸬鹚埠人抢走了,吴某1被鸬鹚埠人用刀砍伤了。(10)证人程某的证言。李明明说在黄家村挨了打,程桥桥开了车子过来,他们一行7人就上车去洪国林家打架。黄家人渐渐打不赢,边打边往楼上退,直到一楼没有人。他看到自己这边的人抓了对方4个人下来。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没过一会就从门外冲进来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其中一个人提着钢管指着他们问旁边的人“是谁?”,没问几句就冲过来打人,双方就打起来了。他们打不过对方,全部往楼上跑了,他当时喝多了酒跑不动就被四五个人围到了,对方用手上的家伙对着他敲,他全身上下都被钢管等敲伤,接着流了好多血,他就倒在地上了。(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他听洪国林说打了一个鸬鹚人,并叫那鸬鹚人来找他报仇。后来鸬鹚人就和他们拿着钢管打了起来,他就赶快躲到二楼去了,然后那些鸬鹚人就上来找他们,他被那些鸬鹚人抓着头发带到马路上去了,有人在他背后踢了一脚叫他跪下,他就跪在马路上,鸬鹚人用钢管打他,然后他就晕倒了。4、鉴定意见(1)、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吴某1系头皮裂伤及左手第三掌骨近端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乙级;被害人刘某1系肺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2)补充说明,依据新鉴定标准,被害人吴某1、刘某1伤情均为轻伤二级。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十二张,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留下的血迹、钢管、菜刀等物品(2)辨认笔录,黄某1、李明明辨认均指出孙赛河、孙乐海、“非洲”分别是孙赛河、孙乐海、程某;黄某2辨认出程某就是李明明叫来赶至洪国林家中的“非洲”。6、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李明明的供述。洪国林因为和他争女友的事打了他。洪国林还叫他去叫人打过架。在鸬鹚埠的时候,他遇到了程桥桥、孙赛河等人,他告诉了他们经过。之后他与孙赛河等人一起到了洪国林家里。洪国林用拳头打桥桥,他们就一起过去打洪国林,洪国林那边的人就用钢管过来打他们,他们就跑到外面去捡石头扔对方,双方打成一团。他们去的人个个都抢到了钢管,都用钢管打了对方。他们去楼上把四个人抓到了一楼,叫四人跪下,他们每个人都用钢管打了对方一棍,还用脚踢了对方。(2)同案人洪国林的供述。因为黄雪花的事他打了李明明,后李明明等5、6个人来了,程桥桥就用手中的酒瓶朝他脑壳右边砸了一下。他和刘某2、黄某1、马某四人拿了炉子旁的钢管,想和他们打,但手中的钢管被人抢走了。他们就往楼上跑,他看到刘某2后脑处流了血。(3)同案人程桥桥的供述。李明明叫他们一起去黄铁炉,他们是空手去的。洪国林那伙人在一楼与他们对打后,躲到楼上去了,他们上楼抓了四个人下来,叫这几个人跪下。(4)同案人孙乐海的供述。李明明说被人打了,叫他去帮忙打回来。他到了以后看到程桥桥的车子在那里,李明明、程桥桥已经在房子里打起来了。他们从对方的人手中抢了铁管与对方对打,打了一会儿,对方就有一个人的头被打开了,对方打不过他们都躲到楼上去了,李明明说上去找对方,他就与李明明、程桥桥拿着钢管到楼上去,李明明就用钢管打了那个人的头和背上几棍,那个人就跪在了对方房子前的马路中间,随后李明明又用钢管打了对方几下,对方就晕过去了。(5)被告人孙赛河的供述。证明他与李明明、程桥桥、孙乐海冲进去抢了对方钢管进行对打,后李明明、程桥桥、孙乐海上楼抓了4个人下来,李明明打了那4个每人一巴掌。7、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赛河于2014年7月15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李明明父亲李春元、与刘某1父亲刘某3作为双方代表达成调解协议,李春元代为赔偿了刘某1各类经济损失29000元,李明明、程桥桥、孙赛河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1的父亲吴某2作为双方代表达成调解协议,李明明、程桥桥、孙乐海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吴某1各类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吴某1、刘某1对李明明、程桥桥、孙赛河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对洪国林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3)户籍证明。证实孙赛河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赛河积极参加持械的聚众斗殴,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孙赛河系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斗殴,且在斗殴过程中作用次要,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孙赛河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赛河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赛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赛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锦红审 判 员  刘海鹏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