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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魏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负责人韩琼,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魏海发,男,46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魏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社民小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社旗县赊酒营销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