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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维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维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徐大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维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甄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大江诉被告维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定于2015年1月13日16:0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徐大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人民陪审员  梁炳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金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