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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育华、何育林与冯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育华,何育林,冯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何育华。申请执行人何育林。被执行人冯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育华、何育林与被执行人冯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进在金融机构存款7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