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章建春与钱长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建春,钱长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章建春。被执行人钱长圣。关于章建春与钱长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550元,案件受理费1662.5元,执行费19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汽车。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4日,与另案一并查封被执行人钱长圣与其妻子奚红梅共有的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天德世家1幢502室房屋(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