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杨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杨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甲。原告钱某与被告杨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静宇、被告杨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并逐步激化加重。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钱某、杨某某甲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钱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庭审中,钱某坚决要求与杨某某甲离婚,杨某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与被告杨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