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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陕西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劳动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红旗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72号原告陕西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南路。法定代表人雍宏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时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红旗厂劳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晓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劳动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红旗水泥制品总厂劳动服务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474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4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