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谢宁与镇江雅馨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宁,镇江雅馨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谢宁。被告镇江雅馨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军,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宁与被告镇江雅馨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