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春联、严国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联,严国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160号申请人:杨春联。申请人:严国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春联与申请人严国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春联与申请人严国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严国安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杨春联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880元、车辆损失费8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880元,申请人杨春联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医药费178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合计2112.68元,申请人严国安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267.61元,上述两项合计18147.61元;申请人严国安的车辆损失费7100元,申请人杨春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2840元;两相折抵后,申请人严国安尚需赔偿申请人杨春联15307.61元,于2014年12月24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