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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襄城执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夏春秀与谢万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秀,谢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襄城执字第444-5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秀。被执行人谢万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襄城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2014年5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万俊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一台(车牌号为:鄂f×××××),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万俊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一台(车牌号为:鄂f×××××)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