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襄城执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夏春秀与谢万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秀,谢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襄城执字第444-5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秀。被执行人谢万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襄城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2014年5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万俊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一台(车牌号为:鄂f×××××),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万俊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一台(车牌号为:鄂f×××××)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