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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永强与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强,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吴永强,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丘凤香。被告: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增城市。法定代表人:伍耀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强诉被告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韵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