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孙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