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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孙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