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罗祥多与大田县香浮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祥多,大田县香浮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罗祥多,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安市。被告大田县香浮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建设镇香浮村。组织机构代码:58532268-8。法定代表人董敬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乃钦,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陈传祥,男,1952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多与被告大田县香浮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祥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罗祥多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聿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