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叶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村××号。被执行人:贾某,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村××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贾某应返还申请人叶某叶某彩礼款24840元。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叶某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经常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