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邱洪青与邵坚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邱洪青。被告:邵坚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青诉被告邵坚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洪青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