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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隋京章与宫兆涛、王崇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京章,宫兆涛,王崇伦,李淙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38号原告隋京章。委托代理人李玉众、江云志,即墨留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兆涛。被告王崇伦。被告李淙光。原告隋京章诉被告宫兆涛、王崇伦、李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京章撤回对被告宫兆涛、王崇伦、李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隋京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