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芳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13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日生育女孩王某某;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对她漠不关心,且被告沉迷于网络,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甚至引发双方家属关系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她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她抚养婚生女孩王某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除缔结婚姻、生育小孩情况属实外,其他部分均不属实;他与原告有争吵时才常上网玩游戏,现他愿意改正,故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日生育女孩王某某;婚后双方常因被告上网玩游戏之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29日双方父母因原、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之后,原、被告便分开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认可的原告在被告处的嫁妆有: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消毒柜一个、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液化器灶具一套、电压力锅一个、布沙发一套、三组合高柜两套、席梦思床两张、茶几一张、梳妆台一张、窗帘若干,另原告在被告处的嫁妆中关于床上用品的数量双方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现又生育了一女,已建立了美满的家庭,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被告上网玩游戏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被告愿意改正,只要双方在���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和沟通,正确面对家庭矛盾,积极地化解矛盾,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付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芳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