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忻文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忻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曹存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志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忻文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东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忻文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广厦怡庭南区25幢102号308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2)甬东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忻文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广厦怡庭南区25幢102号308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具及自行车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