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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俞钗、杨玉敏与杨玉敏、吕春晓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钗,杨玉敏,吕春晓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俞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相垚。被告:杨玉敏。被告:吕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钗与被告杨玉敏、吕春晓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钗负担。审 判 员  王健民人民陪审员  王卫云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凯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