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袁兵与李威浩、李文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威浩,李文凯,刘芳,袁兵,冯超,冯志军,郭香梅,喻辉,喻向东,李桂,袁胜,袁立新,高绍华,李萤,李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威浩。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凯(系李威浩之父)。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芳(系李威浩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兵(曾用名熊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志军(系冯超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香梅(系冯超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喻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喻向东(系喻辉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桂(系喻辉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立新(系袁胜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绍华(系袁胜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友军(系李萤之父)。上诉人李威浩、李文凯、刘芳与被上诉人袁兵、冯超、冯志军、郭香梅、喻辉、喻向东、李桂、袁胜、袁立新、高绍华、李萤、李友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李威浩、李文凯、刘芳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李威浩、李文凯、刘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