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谢达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谢达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张桂兰,女,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谢达贵,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谢达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兰负担。审判员 李宗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