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录生与李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录生,李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冯录生。被告李学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录生与被告李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录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录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冯录生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