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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录生与李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录生,李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冯录生。被告李学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录生与被告李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录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录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冯录生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