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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波与王永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波,王永昌,邱茂胜,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74号申请人:刘波,居民。被申请人:王永昌,居民。被申请人:邱茂胜,居民。被申请人:邱浩,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永昌、邱茂胜、邱浩的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王永昌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保全3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昌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邱茂胜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邱浩的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永昌名下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平房字第××。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