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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谢美英与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英,王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6号原告谢美英,女,汉族,应县人。被告王信,男,汉族,应县人。原告谢美英诉被告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被告并立有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到现在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被告王信向原告谢美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每月支付利息,并立借条一支,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3月4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未超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信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美英人民币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缓交900元,实交150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王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