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皖K某甲号黑色“东风”牌大货车在跑长途运输的过程中,分别与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另案处理)、皖K某丙号“解放”牌货车车主汝某某(另案处理)、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后相互套牌驶入高速公路并相向行驶,途径高速服务区时更换车牌并调换高速通行卡,以达到篡改车辆实际驶入高速入口的地址从而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隐瞒手段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造成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速集团公司)损失共计28642.25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逃交高速通行费10次共计13035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款13035元,并发还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4日2点21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芜湖北高速路口上高速,经中途与秦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变更为自己的车牌后于当日7点17分到达阜阳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毛集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阜阳东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被告人袁某某只付了由毛集至阜阳东高速口的费用315元,但实际上被告人袁某某应付芜湖北至阜阳东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19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875元。而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牌的“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实际从毛集高速路口上高速并从雍镇高速口下的高速,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芜湖北,2014年5月24日2点35分,该福田牌大货车经雍镇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仅交纳42.75元高速公路费,但秦某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毛集至雍镇收费站共750.5元,秦某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707.75元。2、2014年5月25日20点50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牌照从阜阳南上高速,经中途与汝某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5月26日3点11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55元,但实际上其应付阜阳南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77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52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丙号“解放”牌大货车车主汝某某,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淮南西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阜阳南,2014年5月26日2点37分该“解放”牌大货车经淮南西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45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至淮南西收费站178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435元。3、2014年5月29日19时09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广德东上高速,经中途与汝某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5月30日1点到达淮南西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阜阳南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阜阳南至淮南西高速口的费用315元,但实际上其应付广德东至淮南西高速出口的费用161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0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丙号“解放”牌大货车车主汝某某,实际从阜阳南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5月30日1点45分该车经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60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阜阳南至宣城东收费站251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2150元。4、2014年6月2日21时36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广德东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6月3日3时32分到达淮南西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阜阳南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阜阳南至淮南西高速口的费用225元。实际其应付广德东至淮南西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15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93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阜阳南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6月30日2点55分该车经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190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阜阳南至宣城东收费站1339.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149.5元。5、2014年6月3日21时29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太和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6月4日4时10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0元,实际其应付太和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57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7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南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太和,2014年6月4日4时26分该车经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南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51.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至阜南收费站2180.2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828.75元。6、2014年6月5日19时34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某甲号K的牌照从广德东上了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调换车牌后于6月6日2时30分到达阜南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太和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太和至阜南高速口的费用320元。实际其应付广德东至阜南高速出口的费用198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66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太和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6月6日2时32分该车行至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194.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太和至宣城东收费站1553.2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58.5元。7、2014年6月7日21时08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某甲号K的牌照从宣城东上了高速,经中途与秦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调换车牌后于6月8日4时11分到达阜阳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毛集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毛集至阜阳东高速口的费用300元。实际其应付宣城东至阜阳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80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505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实际从毛集上高速并从广德东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宣城东,2014年6月8日2点38分该“福田”牌大货车行至广德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209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毛集高速路口至广德东收费站1467.7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58.75元。8、2014年6月1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阜阳南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6月11日4时07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5元。实际其应该付阜阳南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43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25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淮南西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阜阳南,2014年6月11日4点38分该车行至淮南西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08.75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淮南西收费站1596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87.25元。9、2014年6月14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太和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6月15日4时02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0元。实际其应该付太和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58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8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南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太和,2014年6月15日4时05分该车行至阜南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84.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南收费站237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990.25元。10、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毛集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2014年6月19日2点11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但是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该车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55元。实际其应付毛集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525元。袁某某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70元。另一辆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福田牌货车(皖K某丁号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阳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毛集,2014年6月19日2点54分,该“福田”牌大货车行至阜阳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仅交422.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阳东收费站2864.25元,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2441.5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高速公路通行费情况统计表、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犯李某乙、汝某某、秦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8642.2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赃款,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皖K某甲号黑色“东风”牌大货车在跑长途运输的过程中,分别与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另案处理)、皖K某丙号“解放”牌货车车主汝某某(另案处理)、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后相互套牌驶入高速公路并相向行驶,途径高速服务区时更换车牌并调换高速通行卡,以达到篡改车辆实际驶入高速入口的地址从而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隐瞒手段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造成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速集团公司)损失共计28642.25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逃交高速通行费10次共计13035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款13035元,并发还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4日2点21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芜湖北高速路口上高速,经中途与秦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变更为自己的车牌后于当日7点17分到达阜阳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毛集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阜阳东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被告人袁某某只付了由毛集至阜阳东高速口的费用315元,但实际上被告人袁某某应付芜湖北至阜阳东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19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875元。而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号牌的“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实际从毛集高速路口上高速并从雍镇高速口下的高速,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芜湖北,2014年5月24日2点35分,该福田牌大货车经雍镇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仅交纳42.75元高速公路费,但秦某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毛集至雍镇收费站共750.5元,秦某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707.75元。2、2014年5月25日20点50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牌照从阜阳南上高速,经中途与汝某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5月26日3点11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55元,但实际上其应付阜阳南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77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52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丙号“解放”牌大货车车主汝某某,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淮南西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阜阳南,2014年5月26日2点37分该“解放”牌大货车经淮南西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45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至淮南西收费站178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435元。3、2014年5月29日19时09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某甲号K的牌照从广德东上高速,经中途与汝某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5月30日1点到达淮南西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阜阳南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阜阳南至淮南西高速口的费用315元,但实际上其应付广德东至淮南西高速出口的费用161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0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丙号“解放”牌大货车车主汝某某,实际从阜阳南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5月30日1点45分该车经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60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阜阳南至宣城东收费站251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2150元。4、2014年6月2日21时36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广德东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6月3日3时32分到达淮南西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阜阳南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仅付了由阜阳南至淮南西高速口的费用225元。实际其应付广德东至淮南西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15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93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阜阳南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6月30日2点55分该车经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190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阜阳南至宣城东收费站1339.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149.5元。5、2014年6月3日21时29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太和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车牌后,于6月4日4时10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0元,实际其应付太和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57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7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南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太和,2014年6月4日4时26分该车经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南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51.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至阜南收费站2180.2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828.75元。6、2014年6月5日19时34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广德东上了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调换车牌后于6月6日2时30分到达阜南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太和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太和至阜南高速口的费用320元。实际其应付广德东至阜南高速出口的费用198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66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太和上高速并从宣城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广德东,2014年6月6日2时32分该车行至宣城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194.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太和至宣城东收费站1553.2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58.5元。7、2014年6月7日21时08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宣城东上了高速,经中途与秦某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调换车牌后于6月8日4时11分到达阜阳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毛集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毛集至阜阳东高速口的费用300元。实际其应付宣城东至阜阳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80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505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秦某,实际从毛集上高速并从广德东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宣城东,2014年6月8日2点38分该“福田”牌大货车行至广德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209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毛集高速路口至广德东收费站1467.75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58.75元。8、2014年6月1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阜阳南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6月11日4时07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5元。实际其应该付阜阳南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430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25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乙号“福田”牌大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淮南西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阜阳南,2014年6月11日4点38分该车行至淮南西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08.75元的费用。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淮南西收费站1596元,其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87.25元。9、2014年6月14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太和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6月15日4时02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由于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00元。实际其应该付太和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共1580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380元。而同时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皖K某丁号福田牌货车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南高速公路口下的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太和,2014年6月15日4时05分该车行至阜南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只交了384.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南收费站2375元,其倒卡逃费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990.25元。10、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套用皖K某甲号的牌照从毛集上高速,经中途与李某乙互换高速公路通行卡并调换牌照后于2014年6月19日2点11分到达宣城东高速公路出口,但是该车经倒换通行卡后,显示该车的入口为广德东高速路入口,因此,经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站结算时,袁某某只付了由广德东至宣城东高速口的费用255元。实际其应付毛集至宣城东高速出口的费用1525元。袁某某倒卡逃费的行为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1270元。另一辆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的福田牌货车(皖K某丁号车主李某乙,实际从广德东上高速并从阜阳东高速公路口下高速,但是经与袁某某倒换通行卡后,其入口改为毛集,2014年6月19日2点54分,该“福田”牌大货车行至阜阳东高速路口人工收费站时仅交422.75元。但其实际产生的高速公路费用是由广德东高速路口至阜阳东收费站2864.25元,造成高速集团公司损失244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杨某、康某的证言,同案人秦某、汝某某、李某乙的供述,车辆挂靠手续,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文件,辨认笔录,皖K某甲号车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情况统计表,涉案车辆视频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车辆买卖合同,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袁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8642.2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人民陪审员 刘福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