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覃昌记申请执行韦水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记,韦某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记,男,1986年12月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融安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X号。被执行人韦某垄,女,1989年8月2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柳州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村X号。本院在执行覃某记申请执行韦某垄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某垄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给付经济补偿款4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安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