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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