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庚某与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庚某,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庚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庚某与被告叶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庚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