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荣树连与李迎春、李加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树连,李迎春,李加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荣树连,市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迎春,农民。被告李加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