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975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公众号“”